我國的稅務系統的對稅種有匯算清繳有三個稅種,分別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匯算清繳、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匯算清繳。前面兩種稅種的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的所屬期是以年度為匯算期,對土地增值稅是以房地產開發項目跨年度的匯算期。妳發起提問的稅務匯算清繳是什麽時候,對企業所得稅是次年最遲到五月三十壹日止將上年從壹月壹日到十二月三十壹日計算企業應稅所得算出來應納稅額,再比對該年四個季度累計申報的稅額算出是否要多退少補;對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期除了對經營所得是在次年的三月三十壹日止將上年的壹月壹日到上年十二月三十壹日的經營所得算出的應納稅額,再比對該年四個季度累計申報繳納的稅額算出是否要多退少補,對個人所得稅法裏的居民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新引入進綜合所得,這個匯算清繳期是從次年的三月壹日到六月三十日將上年壹月壹日到上年十二月三十壹日取得的綜合所得匯總算出累計應納稅額,再比對上年十二期已經申報繳納累計稅款算出是否要多退少補。對土地增值稅,這個無法界定匯算清繳期,這個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裏第九條是納稅人滿足三個條件之壹的必須要對開發項目進行清算和第十條對納稅人滿足三個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文件的第十壹條提到對滿足第九條的,要在滿足條件的90天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滿足第十條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決定是否可以清算,對決定可以清算的是由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內辦理清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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