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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調取帳簿檢查需要哪些手續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壹)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二十五條規定:“調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應當向被查對象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並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其核對後簽章確認。

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並在30日內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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