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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

法律分析: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參考方法有:(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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