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者財產時,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出具相關收據、清單,並有要求稅務機關通知本人到場的權利。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清單是稅務機關在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開具的壹種證明,表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該被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喪失部分處置權,不能自由處置該部分財產,被查封的財產壹般是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對被查封的財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有保管責任。納稅人不能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履行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有權拍賣或者變賣所查封的財產,並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和滯納金。
扣押收據和查封清單的內容壹般包括:扣押查封的日期,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數量、品種、價值,扣押、查封批準機關、批準人、執行人以及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告知事項等。
為什麽必須開付收據或者清單。稅務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扣押、查封權,是壹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必須依法進行。既要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同時又要保護納稅人等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地執行扣押、查封制度,建立包括依法開具扣押收據和查封清單在內的壹系列制度,很有必要。在扣押、查封中必須開付收據或者清單的理由有四:壹是開付收據或者清單是壹項必經的程序;二是開付收據或者清單是壹種證明;三是明確法律責任;四是防止給違法分子鉆空子。依法開具扣押收據和查封清單,不僅在稅務行政執法中有重要意義,同時,如果涉及到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決定是否進行國家賠償等活動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稅務機關在查封、扣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壹定要按規定開具扣押收據或者查封清單。
開付收據要註意以下四點:
壹是要依據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扣押或者查封的決定,扣押收據或者查封清單壹般不能單獨使用,按照《稅收征管法》第37條的規定,采用簡易的稅收保全措施時,也要按簡易程序的要求,當場作出扣押、查封的決定並通知被執行人;
二是要正確使用收據或者清單,在扣押時只能開付收據,查封時只能開付清單;
三是註意扣押、查封的範圍,特別是扣押、查封標的的範圍,不能扣押、查封納稅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或者用品;
四是要有被執行人的簽字蓋章,被執行人拒絕的,要有證明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五是明確應告知的事項,被執行人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履行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有權將扣押、查封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六是執行查封、扣押的稅務人員,必須在兩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