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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義務包括哪些

稅務機關的義務: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擴展資料

稅務機關征收的對象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

稅務機關的權力:

1、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審核納稅申報,有權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

2、稅收征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征收稅款和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3、稅務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

4、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範圍內依照壹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

6、代位權和撤銷權。此次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於債務關系造成的,過去難以征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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