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介紹某酒店長期拖欠稅款,數額較大。在多次提醒未果後,當地地稅局對酒店設施進行了整體查封。為保證被查封的財物在拍賣前不受侵害和破壞,稅務機關要求酒店派人員看管整個被查封的酒店設施,但酒店經營者以各種理由拒絕看管。稅務部門隨後聘請當地壹家保安公司派人專業看守酒店設施,等待評估機構對酒店設施價值進行評估。酒店經營者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欠稅金額補繳稅款後,稅務機關解除查封,但要求酒店支付保安公司保管費、員工工資等共計人民幣654.38+0.6萬元。酒店不服這壹要求,向地稅局提出申請,認為保安公司是地稅局要求的,保安公司的費用應由地稅局支付。申請無效後,酒店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案例分析《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都包括“查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貨物”這壹具體措施。所謂“查封”,是指被執行人查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產的壹種措施。財產被查封後,未經稅務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轉移、動用或者隨意處置被查封的財產。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有壹種“活查封”的做法,即財產被查封後,被查封的財產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這種方式壹定要謹慎。如果要繼續使用扣押的財物,必須征得扣押人的同意,由扣押人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扣押財物的特點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稅務機關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稅務機關必須對扣押的財產逐壹清點,並出具清單。清單經執行人、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協助執行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稅務機關留存壹份,交給被執行的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查封財產過程中,稅務機關未采取適當措施,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財產被查封後,被執行人可以指定納稅人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因納稅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納稅人承擔。但是,稅務機關不得強制納稅人保管被查封的財產,除非被查封的財產必須由納稅人保管,以使財產在進入拍賣程序前不被銷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拒絕保管扣押財物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為保管,但費用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承擔。這是因為扣押程序是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他們自然要對啟動程序所產生的合理費用負責。因此,本案中,酒店不服稅務機關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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