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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有

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並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但納稅人也有權申請復議或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的申報情況進行核查和調查,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進行核定。如果納稅人未及時申報、報告或者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核查、調查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強制措施,例如責令補繳稅款、加處罰款等。然而,作為納稅人,也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進行核定之後,納稅人通過復議申請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稅務機關重新審查其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也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需要註意的是,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時,納稅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證明自己的訴求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不服,拒絕繳納的後果是什麽?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納稅人拒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責令停業、查封、扣押財物、罰款等,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進行核定,但納稅人也有權利通過復議申請和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若不服稅務機關的決定,納稅人應該及時提供有力證據進行申訴。同時,在遵守相關稅收規定的前提下,納稅人應該盡量規避因為不合理計算所導致的誤解和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所需的各類資料或者未及時履行其他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補正,並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其應納稅額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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