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法治政府實施綱要(2015-2020)》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稅收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稅發[2012]
規範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要求
(1)法律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條件、範圍、幅度和程序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
(2)合理裁量。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要綜合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無關因素的幹擾,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行政目的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的,應當選擇對納稅人權益造成損害最小的方式,對納稅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受保護的法益明顯失衡。
(3)公平裁量。稅務機關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對納稅人壹視同仁,同等對待。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稅務事項,應當以同樣方式處理。同壹地區的國稅、地稅機關辦理同壹稅收管理事項應當保持壹致。生效的稅務決定,非因法定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變更。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稅務決定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賠償納稅人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
(4)正當程序。稅務機關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重視納稅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存在利益關系時,應當依法回避。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作出稅務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
(5)公開透明。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依法公開執法依據、過程和結果,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