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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句話對嗎?

所謂稅收優先權,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稅款與其他債權的實現發生沖突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優先於其他債權的實現。關於稅收優先權,各個國家有不同規定。有的國家規定國家稅收具有絕對的優先權,即只要納稅人欠繳稅款,無論其財產是否設定擔保,都要首先保證國家稅款的征收。有的國家規定國家稅收具有相對優先權,即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對於國家稅收與擔保債權的關系,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規定。

壹、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無擔保債權是指未設定擔保的債權,即債權人沒有要求債務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以保證該債權的實現。如果納稅人既沒有繳納稅款,又沒有償還對他人的未設定擔保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首先保證國家稅款的征收,即國家稅款的征收要優先於未設定擔保的第三人的債權,體現了公權優先的原則。但國家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的原則並不是絕對的,有的法律根據特定情況,作了特殊規定。比如海商法對船舶的優先權作了特別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的規定,雖然將國家稅款規定在破產債權之前,但是將國家稅款規定在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之後。公司法在規定公司解散清算後清償公司債務時,也將國家稅款規定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之後,以更加強調保護職工的利益。

二、規定了國家稅收與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關系。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使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設定擔保,目的就是保證其債權的實現。因此,設定擔保的債權是受到特別保護的。比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即已設定擔保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為了保證國家稅收,同時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保護正當債權人的利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即納稅人雖然以其財產設定了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但是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形是在其財產被設定抵押、質押或被留置之前就發生了,那麽國家稅款的征收應當優先於設定擔保的債權的實現。即以二者發生的先後為標準確定二者的清償順序。因此,為了使有關當事人在經濟往來中能夠及時了解對方的納稅情況,以保護自己的利益,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三、規定國家稅款優先於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稅收直接關系到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因此,為了優先保證國家稅收,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索引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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