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稽查查合同。稅務稽查會涉及到企業重要的財務、稅務信息與資料,企業需要提供檢查所屬年度的相關財務、稅務資料,例如賬冊、憑證、合同等。稅務稽查被賦予的執法權力有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查證權、檢查存款賬戶權、稅收保全措施權、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權等。
法律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八條 稅務稽查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行使職權;
(二)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三)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四)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對象通風報信、泄露案情;
(五)弄虛作假,故意誇大或者隱瞞案情;
(六)接受被查對象的請客送禮;
(七)未經批準私自會見被查對象;
(八)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稅務稽查人員在執法辦案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六條 選案部門應當建立案源信息檔案,對所獲取的案源信息實行分類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壹)財務指標、稅收征管資料、稽查資料、情報交換和協查線索;
(二)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的稅收違法案件;
(三)上級稅務機關安排的稅收專項檢查;
(四)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稅收違法信息;
(五)檢舉的涉稅違法信息;
(六)其他部門和單位轉來的涉稅違法信息;
(七)社會公***信息;
(八)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