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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的執法權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稅務稽查權限是指 法律法規 賦予稽查局實施稅務監督檢查的權力及限制。稅務稽查的實施,要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進行。依據《稅收征管法》關於稅務檢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稽查局在實施稅務稽查時享有下列權力: 1.查賬權 稅務查賬是稅務稽查實施時普遍采用的壹種方法。它不僅包括各種紙質賬簿資料的檢查,也包括對於被查對象與 納稅 有關的電子信息的檢查。 稅務機關行使查賬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由於稽查工作需要調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應當向被查對象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並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其核對後簽章確認。 2.場地檢查權 稅務機關可以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的權力。 3.詢問權 詢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有關當事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的權力。 4.查證權 查證權是指稅務機關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權力。 5.檢查存款賬戶權 檢查存款賬戶權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進行檢查的權力。 6.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 強制執行 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權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措施的權力。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權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擔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而采取的法定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權力。 7.調查取證權 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實施時,可以依法采用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方法,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8. 行政處罰 權 《征管法》第70條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2)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3)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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