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38條規定,審理人員應當認真審理稽查人員提供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所有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資料,並對如下內容進行確認: (壹)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 違法事實是否清楚即指《稅務稽查報告》所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真實、具體。如果認定的事實不清,就不能定案處理,如果勉強定案,就有可能導致整個案件性質判斷錯誤或處理上的失誤。因此,案件審理最主要的是把住事實關。 認定案件事實,壹定要有證據,並且要有確鑿的證據。所謂證據確鑿,就是說證據是準確無誤,並足以能說明事實的存在。只有找到這樣的證據,才能定案。審理證據是否確鑿,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各項證據是否真實;(2)各項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3)各項證據相互協調壹致。認真鑒別證據和綜合運用有效證據是審理證據是否確鑿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鑒別證據,主要是對證據中的物證、書證、證人的證言、當事人的陳述等進行嚴格審查,做到去偽存真、去粗取精,對證據的真實性給予確定,使之成為有效證據。綜合運用有效證據,主要是對證明某壹具體事實的各有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和審理,確認違法事實符合實際,不牽強附會,不誇大也不縮小,足以證明違法事實存在。 數據是從量的方面來認識客觀事物的。審理中,對於資料中獲取的數據,必須正確判斷,慎重采納。這是因為,案件有關當事人提供的數據,甚至稽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數據都可能不準確、不真實或缺少證明力。造成這些情況的原因,壹是某些當事人出於不良動機,故意歪曲,偽造事實,使數據失真;二是由於收集程序不合法或不得當,影響數據的真實性;三是稽查人員計算錯誤。因此,審理時要根據有關數據之間的相互控制、相互制約的原理,對各項數據逐項加以驗算核實,做到準確無誤。 在進入審理程序後,首先要確認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稽查審理所需資料主要包括工作報告、稽查文書、有關證據三類資料。在提交審理的資料中,稅務稽查報告和證據資料是案件資料的主體部分。證據資料,既包括對所查處違法事實認定的證據,也包括否定的證據,既有實物證據,也有言詞證據,比較繁多復雜,是提交資料中整理的重點。提交審理的其他資料如來往文書多是側重於程序的要求。總之,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資料都要做到不錯不漏,完整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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