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弄清稅務檢查與稅務稽查的區別,首先要明確稅務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概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編著的《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的解釋,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的總稱;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壹種,是指稅務稽查機構的專業檢查。從概念上可以看出,稅務檢查包括稅務稽查。具體區別稅務檢查和稅務稽查,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執法主體不同。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稅務稽查的主體是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此條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是稅務檢查的執行主體。同時,《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所謂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對此作出解釋: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稅務稽查的主體只能是稅務稽查局,而稅務檢查的主體包括稽查局和其他稅務機關。 執法對象不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可見,稅務稽查的對象是涉嫌偷逃騙抗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目的是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稅務檢查的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壹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 執法案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采用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進行篩選的案件;根據稽查計劃篩選或隨機抽樣選擇的案件;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交換的資料確定的案件。稅務檢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或者是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對停歇業納稅人進行的調查核實。 執法程序不同。稅務稽查專業性強,要求水平高。為規範稅務稽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對稅務稽查的程序作了嚴格規定,即必須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進行,實行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收檢查則可以根據稅收征管的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比較簡單,不壹定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進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行了。 執法權限不同。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對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未按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等其他違法行為則沒有處罰權,只能由賦予處罰權限的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進行處罰。 稅務檢查與稅務稽查既有壹定的區別,又有壹定的聯系。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偷逃騙抗稅違法嫌疑的,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件來源;通過稅務稽查,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傳遞給征管部門,以便征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加強管理,提高征管質量。認為稅務檢查只能由稽查部門實施,征管部門沒有稅收檢查權,或者將稅務檢查與稅務稽查割裂開來,都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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