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有關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業務;
(三)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查閱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文件、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當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