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關於核定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0號,以下簡稱公告)第壹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稅務機關在檢查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時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允許增加,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允許彌補。 這對企業來說是個好消息。
(二)增加的收入不能彌補以後年度的虧損。
《公告》規定,檢查增加的收入金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賠償後仍有收入的,應按規定計算納稅,但檢查後年度的虧損不予彌補。這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
(三)收入可作為提供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根據《公告》精神和稅法公平原則,搜補收入可作為提取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這是立法上的突破。
(四)允許彌補損失,但仍要接受處罰。
公告第壹條規定,對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這需要企業特別註意。事實上,彌補損失的處罰條款經歷了壹個變化的過程,從全額繳納賠償金額的稅款,到作為處罰的依據,然後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罰。條文逐漸人性化,更加合理。雖然此次發布的公告只是明確了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並沒有具體說明如何處罰,但企業還是要註意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國稅發[1996]162號、國發[1996]653號、國發[2005]190號文件已全部失效,在實踐中應註意適用上的錯誤。
(五)核定和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申報口徑。
《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範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9號,2011)明確規定,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填寫國稅發[2008] 1附件1附表4“彌補虧損明細表”第二欄。
二、收入增加的會計處理
如果以前年度沒有虧損的企業增加了收入,那麽調整相關的稅、費、損益就比較簡單。因此,本文主要討論需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企業增加收益的會計處理。
(壹)收入的增加可以從以前年度的暫時性差異中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計算。企業的虧損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應確認與之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公告》規定增加的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應當按照準則的規定進行相應的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核對收入增加後,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應逐年調整。
企業所得稅增加後,必然會影響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因此,需要對未來相關年度的可收回虧損進行調整,並重新計算未來相關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直至無年度彌補虧損,即允許彌補虧損的最長期限為5年。收入增加將影響以後期間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上應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