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達到四萬元,是需要進行刑事處罰的。
依據的法條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第七十七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由此可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的數額是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所以虛開4萬,已經構成刑事處罰的標準。
擴展資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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