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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查賬要查什麽

稅務局查賬要查以下內容:

1、賬本的原始單據;

2、近壹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17欄明細賬;

3、會算清剿報告

4、財務設備是不是健全,有沒有獨立的財務室,保險櫃,文件櫃,有沒有會計和出納,是不是同壹個人,有沒有會計證;

5、有的時候連消防都會管,有時會故意問財務廁所在那,看是不是妳們臨時請的財務應付的。

稅務局查賬主要查收入、成本和費用、合同四個方面。合同方面:查詢雙方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從企業實際經營範圍及需求出發,查看是否存在異常的交易情況;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結轉的情況存在;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該入帳的是否全部入帳,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帳。

稅務局壹般會重點查詢以下4個方面:

1、查合同。查詢雙方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從企業實際經營範圍及需求出發,查看是否存在異常的交易情況,大額交易合同應與企業主要產品和服務壹致,兼營業務占比不會太大;

2、查發票。看銷售方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企業經營範圍內業務,購買方收取的發票是否是企業日常經營所需;數量單價型號規格等符合市場情況;

3、查上下遊。查詢上下遊的賬簿,購買方和銷售方針對同壹筆交易入賬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壹致,可以間按佑證業務的真實性;

4、查資金流。以結算方式為出發點,查詢銀行卡及現金的流向是否存在無真實資金流,或者資金流異常回流,以及雙方的資金流不壹致的情況。在面對發票問題時,壹定保證發票、業務、資金三流壹致,提供壹條完整真實的證據鏈,否則還是有可能會被認定存在問題。對於用現金支付占比較大的企業,應進行同行業對比,是否異常,檢查現金收支是否有間接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依法進行上述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有關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檢查,並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及證明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隱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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