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運輸服務開具的發票,國家稅務總局第2015號公告第99號第壹條: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壹般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中填寫始發地、到達地、車型和車號、運輸貨物等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對於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第四條第二款: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不允許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將使用新系統中的差額征稅開票功能。 輸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額,並在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為壹談。
3.提供建築服務部門出具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第四條第三款: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自行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工程名稱。
4.對於銷售不動產開具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第四條第四款: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及服務名稱”欄應填寫不動產名稱和房屋產權證號(如不需要房屋產權證),面積單位應填寫“單位”欄,並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詳細地址。
5.租賃房地產開具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第四條第五款: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6.預付卡業務開具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2016)第三條第四款: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壹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貨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貨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保險公司收取車船稅開具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1號: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征收車船稅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征收車船稅的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納稅期限(細化到月)、征收的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總金額等。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和滯納金的原始會計憑證。
8.保險公司代理個人保險,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收代發代理手續費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5號第五條(2016):主管稅務機關為保險個人代理人代收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保險個人代理人代收代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