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代開申請。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壹次。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 10 萬元(按季納稅 30 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後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因開具錯誤、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服務中止等原因,已代開增值稅發票需作廢的,在代開當月,納稅人可向原代開機關申請作廢已代開的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
5. 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業、證券業、信用卡業和旅遊業企業,向代理人或經紀人支付傭金費用後,可代代理人或經紀人統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發票時應出具個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6.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經營額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按次起征點的,只代開不征稅。屬於同壹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壹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壹並計算征稅。
7.自然人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申請人無法到場的,可由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
8.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9.中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且具備相關運輸資格並已納入稅收管理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中任何壹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0.自然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1.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12.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13.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 納稅服務熱線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