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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是用營業執照原件還是復印件辦理稅務登記證?

所需材料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工程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擴展數據:

許可證管理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采取實地調查、上門核查等方式,或者結合稅務機關與工商部門之間、國家稅務局(分局)與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和比對,對稅務登記證件進行管理。

稅務登記證式樣發生變化,需要制發統壹稅務登記證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掛失報告單,並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對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稅務登記證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進行掛失聲明,憑在報刊上刊登的掛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

百度百科-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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