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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對趙麗穎的處罰

起初,明星代言的產品涉及虛假廣告時,大眾對於涉嫌虛假廣告的明星貶褒不壹。

明星認為自己不壹定非要親自用那個產品,才能夠進行代言。也有的明星認為我使用了這個產品,卻說這個產品有質量問題,我不應當為此負責任。

而大眾認為既然妳代言了這個產品,妳拿了這個代言費就應當為,出事的代言產品負責,也要為大眾負責。

當時吃瓜群眾對於明星的包容度非常高,認為偶爾出現壹兩次虛假廣告代言,也不能全怪明星。因為明星不可能每個產品都使用,都能夠辨別出其真假來。

可是隨著明星代言產品,出問題的越來越多,吃瓜群眾的包容度,壹次又壹次的受到挑釁。

早先的時候,曾經有很多其他的演員,代言產品出現問題,那時候沒有得到深究。現如今隨著微商的出現,明星代言微商產品日益增多,而微商產品出事故的還真是不少。

曾經,演員張馨予代言微商產品,涉嫌虛假宣傳,被浙江省開出了高達80萬的罰單,但是這個罰單罰的並不是張馨予本人,而是微商企業。

現如今剛復出的趙麗穎,其代言的微商產品也涉及到虛假宣傳。

再想想之前代言電動車廣告的周傑倫,以及代言摩托車廣告的張柏芝,他們沒有使用過電動車,也沒有騎過摩托車。卻僅僅是站在產品旁邊說幾句廣告詞,就能拿到高額的代言費用。對於這壹點,國家《廣告法》是怎麽規定的呢?

廣告法對代言人的行為也進行了約束,當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沒有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能再代言。

現如今我們能夠看到的就是國家工商局,對於這些廣告主進行虛假宣傳的處罰,但是對於代言人的處罰,現目前沒有看到相應的報道。

如果作為消費者,想要狀告違法的微商企業,那麽可以把代言人壹並的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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