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bt模式如何征稅

bt模式如何征稅

BT建設項目中的相關稅收問題,國家尚無相關的立法規定。除我了解重慶市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具體的BT稅收政策外,各地尚未就BT建設的相關稅收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重慶市關於BT的相關稅收規定在壹定程度上具有推廣性和可行性。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對BT模式的營業稅征收管理,明確為:

(1)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融資方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應全額交納建築業營業稅,並全額開具建安發票。

(3)融資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BT模式合同規定的分次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總承包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分包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分包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具體分析如下:

BT(建設-移交)模式簡而言之:通常在城市基礎建設領域,是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公開招商)的方式確定投資方,由投資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投資方通常會組建投資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

司”

),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政府采購,並由政府向投資方支付采購價款的壹種融資建造方式。雖然從建設期看,政府無需籌集資金支付工程款,似乎BT項目就是社會資本進行建設的項目,但建完後政府是要用預算資金采購支付的,所以本人認為BT項目本質上還是遵守基本建設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公司的籌融資僅僅是施工行為的向前延伸,本質還是壹種施工服務,在BT投資人與項目之間不存在股權或資產關系。

理由壹:從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產權及管理權歸屬來分析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的市政道路、管網、橋梁等,由於其特有的公益性,社會資本即不可能成為其產權所有者,更不可能是管理維護者。這些項目對社會的正常運轉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由於其不可流通,即沒有交換價值,故這類項目對社會資本來說是壹文不值的。

理由二:從最終項目資金的來源分析

建設期項目公司的籌融資,僅僅是解決了項目建設期間資金的來源,而最終實際還款需要經人大同意,列入財政預算支出。即是政府有計劃地將基礎設施的投資提前了,從項目最終資金有財政解決來看,其僅僅是個改變了融資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

理由三:從稅收角度來分析

如果認為項目公司擁有了項目的產權,即從《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很顯然從這個規定來看,BT項目性質為資產的話,壹旦被視為銷售不動產,就要征繳營業稅及附加。同樣壹個項目,由於改變了投資方式,即要多增加稅收,顯然是不合適的。同時如果增加稅收,根據BT項目的結算方式恐怕增加的相關稅費也要由項目的收購方來最終承擔。無疑增加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成本。

理由四:從投資主體性質不同帶來的BT模式不同來分析

如果認為BT項目是轉讓項目公司的股權或項目公司本身所有的資產的話,那麽國有性質的投資人投資建設的BT項目,不管是股權還是資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第二條本法所稱

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

形成的權益。第五條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均為企業國有資產。壹旦被認定為國有資產,而向政府移交就意味著轉讓。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認為BT項目中存在股權或資產的話,由於事先約定了價格和采購程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BT合同無效,即從合同保證合同等擔保措施也無效。從另壹個角度看,如果是純民營主體來實施BT項目,這個問題就不會凸顯出來。也就是說,如果堅持BT項目為股權或資產,就會得出民營資本實施障礙比國有資本實施小很多,風險更加可以控制,而國有資本就不能實施BT項目不可思議的結論。

綜上所述,作為BT項目的投資人(往往是有壹定投融資能力的施工企業),由於BT項目特有的公益性決定了該類項目沒有流通性,不具有交換價值,也即對非政府資本來說,這類項目壹文不值,所以擁有該項目的股權也好,產權也好,沒有任何意義,並不能增加我們投資的回收保障。

  • 上一篇:稅收滯納金包括哪些科目?
  • 下一篇:稅務師五難、難排序通過率如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