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所以,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聯次,應當在發現丟失當日報告稅務機關,並取得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開票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作為入賬依據。三、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所以,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發票聯的,在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兩聯都丟失的,要取得記賬聯復印件,並加蓋開票方發票專用章作為抵扣進項稅、退稅憑證和記賬憑證;丟失其中壹聯的,以另壹聯次的復印件代替丟失聯次使用。 文件中對丟失專用發票抵扣聯與發票聯抵扣時,並沒有要求提供《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參考京國稅函〔2018〕1號《關於北京稅務局取消丟失專票免開稅務證明的文件》,失專用發票的抵扣聯,以發票聯復印件作為抵扣聯使用時,不需要提交《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四、丟失增值稅電子發票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第二條第二款“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所以,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增值稅電子發票打印件,可以根據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具金額(不含稅)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通過後,下載電子發票。如沒有掌握相關信息,也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發票。五、丟失機動車統壹發票的處理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第四條,丟失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與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處理辦法壹樣。 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三、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開具規定 (七)納稅人丟失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如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前丟失的,應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補開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 補開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具體程序為:1.丟失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存根聯內容壹致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