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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嗎?

法律主觀性:

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書,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也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撤銷執行的裁定,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由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執行。我國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執行的債權文書和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的行政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凡無故推諉、拒絕或阻撓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文件也稱為執行文件。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件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要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法定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對清償順序中被申請人財產強制執行所得的現金,應當及時清償。有多個申請人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定清償順序進行分配,不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順序是:壹是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用;其次,償還欠國家的稅款;然後還清其他債務。先滿足前壹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後壹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所有申請人的要求不能在同壹還款順序中得到滿足,將按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債務人應當在以後償還未清償的債權。強制執行費就是收取費用(執行費),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申請強制執行前,法院不會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要向法院交費。執行費應當上繳國庫。註意安全執法,壹般會引起壹些仇恨。申請人盡量不要與被執行人見面,最好委托律師。以上是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希望對妳有幫助。如果您需要這方面的幫助,網站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機關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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