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隔離,是指對拒絕按法律規定隔離治療或隔離期間未滿,擅自脫離治療的患有某些傳染病的人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例如,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病人,予以隔離治療。
2、人身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對於那些對社會有現實威脅或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義務的強制措施。
3、收容教育,是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所采取的剝奪其人身自由,強制其接受教育、挽救的行政強制措施。收容教育的機構是各級政府設立的收容教育所,在收容教育過程中,被收容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剝奪,收容教育所還要對被收容人進行強制性的醫療檢查,對患有性病的要進行強制治療。
4、強制戒毒,是由公安機關設立的強制戒毒所對吸食、註射毒品成癮的人,采取強行戒除、進行治療、教育的措施。強制戒毒的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經過延長後壹般不得超過1年。經過強制戒毒後重新吸食、註射毒品的,公安機關可對其采取勞動教養措施。
5、凍結,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行政機關的要求,凍結當事人的賬戶,不準其動用存款的行為。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關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