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視覺論壇網友“魚和熊”在視覺論壇發帖提問,“假設某企業,會計有意無意多收了收入,但申報所得稅時沒有多收,查稅時要求以會計處理為準,會計強調有錯誤。那麽,稅務是否有權根據會計人員的過高收入強制征稅呢?”這個問題引起了網友的諸多討論。目前認為自己有權利的網友有11人(17.46%),認為自己沒有權利的網友有33人(52.38%),認為“說有權利就沒有”的網友有17人(26。我想表達壹下我的看法:其中網友“魚加熊”認為我在思考這樣壹個事情:稅務是否按照會計處理發表意見?舉個極端的例子:某企業為了銀行融資的需要,粉飾會計報表,報稅暴露。稅務是否有權根據會計處理進行調整?網民“lyl7102”認為,所得稅的調整不僅要少調,而且要多調,符合稅法精神。網民“卡梅洛特”認為,稅收和會計的基本關系沒有搞清楚。網友“haihan235”認為,會計是通過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會計必須對自己的記錄和會計結果負責。企業聘請會計人員,也要承擔會計行為。有意或無意地高估收入。妳應該承擔壹切後果。當然包括稅收。會計中有壹個“會計假設”,也叫會計前提。是指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根據以往的會計實踐和理論,在會計領域做出的合理假設或設想。稅法中還有壹個“稅收假設”,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認為會計記錄和結果是正確的,符合會計法規的。稅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稅收合作信任主義。又稱公信原則,是稅收法律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參照。指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是壹種相互合作。相互信任的關系,而不是敵對的關系。納稅人應根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雙方應建立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稅務機關以行政處罰的方式強制征稅,也是基於雙方的合作關系,目的是提醒納稅人配合稅務機關,自覺納稅。沒有充分的證據,稅務機關不能懷疑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信任他們,納稅人也應該相信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公正準確的。稅務機關作出的法律解釋和事先裁定,可以作為納稅人納稅的依據。當這種解釋或裁定錯誤時,納稅人將不承擔法律責任。網友“2009xxhh”認為,企業為了某種需要而粉飾會計報表的“吹牛”行為,應該用稅收來遏制!網民“毒沙”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的解答(三)》(財稅[2003]29號)文件規定,“近年來,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頒布實施,相關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原則發生了變化,同時,在國家稅收政策改革過程中,根據市場經濟發展和企業實際,對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進行了壹些調整。導致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在收入、費用、損失的確認和計量標準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存在壹些差異。對於與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相關的收入、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標準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其處理原則為: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的規定,對所有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和計量標準與稅法不壹致的,不調整會計賬簿和報表中相關項目的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時,應當在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與稅法在某項收入、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上的差異,再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據此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財政部關於企業財務制度與稅收法規不壹致情況下的處理意見的函》(財字[1998]74號)規定,“根據壹些地方和企業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實施後,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研究,對企業財務制度與稅收法規不壹致時的財務處理意見如下:企業在確認收入、成本、費用和損失、核算損益、管理資產和負債時,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統壹制定的“兩規”、“兩制”等財務會計制度執行。納稅申報時,在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過程中,因計算口徑和計算期間不同而導致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不應予以變更,而應僅進行納稅調整。”因此,企業財務制度與國家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差異,必須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在納稅申報表上進行納稅調整。只要納稅申報表中的數字是正確的,即使正確繳納了稅款,稅務機關也應根據相關會計法規,將會計處理中的錯誤移交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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