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約談的特點
l、約談主體的壹方必須是主管稅務機關,必要時,約談權可發生轉移,上級稅務機關有權介入對重要疑點納稅人的約談。
2、約談對象是存在疑點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3、稅務約談適用於稅務管理階段和稅務稽查階段,具體包括同常征管、日常檢查、所得稅匯算、納稅評估、稅源監控、稅務稽查等過程。
4、稅收約談的內容包括納稅評估、納稅輔導、納稅自查,約談處理。
5、稅務約談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源監管,溝通征納關系。
二、稅務約談的分類
依據標準的不同,稅務約談可以分為:
1、依稅務約談對象的性質,分為對企業納稅人的約談和對個體工商戶的約談。其中,將所管轄的企業納稅人劃分為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若幹大類,再細分機械加工、紡織服裝、電子產品、商業零售等若幹小類,進行分類約談。國稅機關對工業、商業企業納稅人的約談還要區分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2、依稅務約談的實施機構,分為征管部門約談和稽查部門約談。征管部門約談主要針對納稅人在稅務登記、發票及帳簿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日常檢查中存在的疑點問題等發起約談。稽查部門約談存在於對納稅人的事後稅務檢查中,經納稅評估發現納稅人存在稅務問題或稅務疑點而啟動。
3、依稅務約談的具體方式,分為書面約談、直接約談和委托約談。對於發現的問題比較簡單或經提供有關資料即可說明情況的采用書面約談,約談對象需在規定時限內,自查核實約談通知書相關內容,提交書面答復。對發現問題較多或存在重大疑點的應當同納稅人當面交談,聽取納稅人陳述或需要向納稅人就相關稅收政策進行輔導的可采用直接約談方式。納稅人可以采用委托約談方式,委托稅務代理機構對其納稅情況進行審查,代為向稅務機關答復。
4、依稅務約談的不同作用,可分為預防性約談、警示性約談、處罰性約談。預防性約談是指對以前有偷逃騙抗稅記錄的納稅人,或稅負變動較大的納稅人,為控制和降低涉稅風險而進行的約談。警示性約談是指對存在納稅疑點的納稅人,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主觀性差錯的前提下,提醒其自查自糾,避免將疑點問題放大的約談。處罰性約談是指對明顯存在涉稅違章違法行為的納稅人,在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處罰前的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