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依法決定凍結存款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序,並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法定基本程序如下:實施以前必須向稅務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制作現場筆錄。
2、依法決定凍結存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3天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3、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凍結的賬號和金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金融機構接到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以後,應當立即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以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二、什麽是存款凍結的基本內涵
存款凍結,就是銀行限制該存款(賬戶)的使用。大致分為:不收不付、只收不付(只能收款不能付款)、部分凍結(如部分凍結10萬,只有超過10萬以上的存款部分可以使用)。
三、凍結存款的註意事項
1、凍結儲蓄存款是指對犯罪分子以非法收入存入的儲蓄存款采取的控制措施。公安、檢察、法院、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罪犯在銀行的儲蓄存_,初步確定為非法收入或由於工作需要,對犯罪分子的銀行存款提出不能再發生支付款時,為防止贓款轉移,可通過銀行采取強制措施,即對其存款戶予以凍結,不得支付。
2、凍結存款時,銀行根據上述辦案機關的縣級及縣以上單位的正式凍結存款通知書,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城市區辦事處核_認定後,轉_所肩儲蓄機構給予凍結。存款凍結可能是全部凍結,也可能是部分凍結,凍結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此期限內,除原提出凍結的辦案機關正式辦理解凍手續外,壹律不予付款或轉移。存款解凍,銀行也要憑辦案機關的解凍通知辦理,凍結存款超過6個月自動解凍,特殊原因延長的,應重新辦理凍結停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