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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稅收行為必須首先重新考慮?

法律主觀性:

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壹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過審理,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的活動。中文名稅務行政復議mbth無主體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目錄1概念2特征3受理範圍4管轄權5適用6受理7決定8其他有關規定概念編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 10,將於1年10月實施,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並於1999年10通過。特色編輯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1)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復議為當事人提供行政救濟的目的決定的。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者稅務機關尚未處理,未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不進行稅務行政復議。(二)稅務行政復議由當事人申請產生。當事人的申請是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壹。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獲得救濟。(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壹般由原辦理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進行。(4)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在兩種程序的銜接上有其特殊性。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是因納稅引起爭議的稅務行政訴訟的必要前置程序。不經復議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有復議後仍不服,才能提起訴訟。因處分、保全措施和執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果他們選擇了復議程序,仍然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稅收征管法》、《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管理活動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涉及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特定事項所作出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1)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1。稅收和滯納金。2 .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進行代扣、代收、代收行為和代收的單位。(二)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三)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2.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失(5)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強制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或者變賣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1。好吧。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產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3。停止出口退稅權。4.收繳發票並暫停提供發票。5.責令限期改正。(七)稅務機關未依法處理或答復1。不予批準減稅、免稅或者出口退稅的。2.沒有稅收減免。3.不退稅。4.不開具稅務登記證或銷售發票。5.不開具完稅憑證和票據。6.不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7.不批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納稅。(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根據這壹內容,今後納稅人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論現行稅法中是否有規定,都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這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後新增加的關於稅務行政復議的規定。此外,《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可以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但上述規定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和國務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級、委級規範性文件不能送審。根據《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上級稅務機關管轄的壹級復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壹)對省級以下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二)對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或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的。需要註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是壹項特殊規定,僅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收行政行為。納稅人不服省級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不服稅務總局復議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仍按壹級復議原則辦理。(四)對上述(壹)、(二)、(三)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1。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對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稅款不服的,應當向扣繳義務人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對征收稅款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和其他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4.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對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繼續行使職權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為方便納稅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在上述情形下,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受理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發。申請編輯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對於納稅人來說,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請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現行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對此做了專門規定。(1)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方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稅收以外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四)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五)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是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具體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六)納稅人或者其他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七)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申請人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向人民法稅務行政復議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申請人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編輯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壹)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二)符合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3)復議機關對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者受理後在復議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或者自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四)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級稅務機關責令其受理的;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五)行政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4、法律法規停止執行。

法律客觀性: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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