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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和增值稅作為銷售情況的區別

消費稅和增值稅的區別如下:

1.外購貨物用於投資,增值稅視同銷售;

2.在消費稅中,不繳納消費稅,因為在外包環節已經繳納了消費稅,消費稅是壹次性征收的。

增值稅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給他人托運;

2.代銷商品;

3.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無償送給他人。

綜上所述,消費稅政策沒有明確提出視同銷售的概念。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過戶時要交稅。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未發生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

(3)根據應稅價值的構成確定。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乘以(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沒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征、免征、緩征增值稅或者增加增值稅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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