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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遷出遷入流程

法律分析:納稅人首先需要到原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遷出所需的相關資料,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對結存發票、稅控設備、稅款、稅務證件進行清繳。. 如納稅人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原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無誤,同意遷出。. 在領取遷出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遷入需要資料:1.遷出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3.“三證合壹”企業營業執照、公章。. 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稅大廳受理資料,資料完整無誤,即時辦理遷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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