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
2、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後償還其他債務;
3、先滿足上壹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壹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壹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4、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後償還。強制執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稅務強制執行的措施有: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加收滯納金和加處罰款。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壹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壹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壹方。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