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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土地出讓金後 政府給的資金支持 是否可以作為營業外收入(如是是否交營業稅)

應做營業外收入處理,要計入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但不征收營業稅,因為該收入不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房地產企業由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等按照財政收支規定當然屬於財政性資金。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並非所有的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都是不征稅收入,還要根據財稅〔2008〕151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的規定,註意區分出當中的應納稅收入。

根據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除此之外的其他財政性資金則都屬於征稅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87號)對此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取得的來源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壹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從實際情況看,房地產企業取得的政府返還款難以滿足上述要求,只是政府為招商引資或變相的協議出讓的壹種策略而已,所以,此土地返還款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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