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進壹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給予以下待遇,對家屬沒有相關待遇:
(1)適當減免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費。監獄、勞教所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方針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員特別是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掌握出獄後基本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常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和配合監獄、勞教所管理部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適當減免有關費用。
(2)減免培訓費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刑滿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刑滿解教人員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試合格並實現就業後,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3)對刑滿解教人員在2005年底以前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征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4)減免稅收。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準,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5)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實現‘應保盡保’。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