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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

第壹節申請和受理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行政許可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或者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辦公廳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日將申請材料移交給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銀行相關職能部門;申請人將申請材料直接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同時,到辦公廳或辦公室辦理公文辦理手續;職能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將不屬於本部門承辦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移交辦公廳或者辦公室,辦公廳或者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將申請材料移交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應當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由人民銀行下級行審查並報上級行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由承擔下級行審查職能的部門受理。

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多個職能部門辦理的,由辦公廳或辦公室確定壹個職能部門統壹受理。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在其辦公場所公示行政許可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以及應當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有條件的,可以在網上或報紙上公示。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進行解釋和說明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申請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提供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中國人民銀行受理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事項屬於中國人民銀行職權範圍,但不屬於本級機構受理的,應當立即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告知其向有權受理的機構申請。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當場或者1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六)申請事項屬於中國人民銀行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對申請材料予以受理、駁回、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補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印章或者行政許可專用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通知。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事項能夠按照規定當場確認準予行政許可的,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當場準予行政許可,並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第二十條行政許可事項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下級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上級分支機構決定的,下級分支機構應當將其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分支機構。

上級行在審查行政許可事項時,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二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承辦行政許可事項。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並自被告知之日起3日內提交陳述和申辯意見;口頭陳述、申辯的,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制作筆錄,交由陳述、申辯人簽字確認。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聽取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擬不予行政許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決定應當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依法作出的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報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審批。但當場準予行政許可、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除外。

經本行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後,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加蓋本行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規定,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不受地域限制,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有數量限制,兩個以上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的,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專業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評估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可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行政許可依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下級行審查後,報上級行決定。下級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移交上級行。

上級行應當自收到下級行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但是,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壹條對申請材料的受理、駁回、駁回或者要求補正,除即時告知外,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決定書或者行政許可證件送達申請人。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送達前兩款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或者決定的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三十四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承辦行政許可的職能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自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申請聽證的,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聆訊須公開進行。

(三)聽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法律事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主持,或者由本行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指定的行政許可承辦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主持。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行行長(主任)或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決定。

(四)舉行聽證時,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提供作出審查意見的證據和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由聽證主持人記錄並制作筆錄。筆錄內容包括: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聽證事項和聽證當事人的意見。

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當事人確認並簽名或者蓋章。聽證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記錄在案,並由其他聽證參加人證明。

(六)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筆錄和聽證取得的證據移交給承辦該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第三十六條被許可人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被許可人需要延長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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