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壹、稅款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 三、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四、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的小類行業填寫; 五、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 七、註冊地址; 八、生產經營地址; 九、開戶銀行及賬號,填寫納稅人開戶銀行的名稱和納稅人在該銀行的結算賬戶號碼; 十、登記註冊類型,按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的欄目內容填寫; 十壹、電話號碼,填寫可聯系到納稅人的常用電話號碼。 法律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法律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法律客觀:《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 身份證 、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 經營範圍 ; (七) 註冊資金 (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