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職調查內容方面,律師和會計師的重疊部分比較少,基本上是壹個法律壹個財務。
律師:公司設立及歷史沿革;股權結構與組織結構;員工與社會保障;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主要資產權屬、經營資質及特許經營情況;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董監高;三會;重大訴訟
會計師:關聯交易;會計與稅務;內部控制
以上每塊內容的具體盡職調查方式,可以寫成壹本書,本題也不需要展開了。
兩者的重疊部分主要包括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重大訴訟。這些事項律師關註事項的存在和完整,會計師關註事項對財務報表和披露的影響,總的來說是各幹各的活。
2、券商的盡職調查內容
從法規來說,券商=律師+會計師+業務與技術+募投。也就是說,律師和會計師做的盡職調查內容,券商全部都要做,而且除此之外,還要對公司所處的行業、公司核心技術及募集資金投向進行分析。
對於券商與律師、會計師工作重疊的部分,隨著監管環境的變化,處理方式也在變化,總的趨勢是越來越嚴格。
2012年財務大檢查之前:券商可以合理利用律師、會計師的工作成果。在這壹時期,已經由律師、會計師執行盡職調查程序的事項,券商可以不再重復執行,而直接利用其結果。例如,券商可以直接以審計的財務數據,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而不需要再去調查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這是接近於美股的時期。
2012年財務大檢查之後:券商進行獨立、審慎核查。這就是目前所處的階段,在監管層強調“獨立”核查後,券商基本上需要將律師、會計師執行的盡職調查程序全部重新執行壹次。如果律師、會計師出具的文件出現虛假陳述,只要招股說明書中進行了引用,券商也要承擔責任。例如,原本只需要由會計師執行的穿行測試、細節測試、函證,券商也必須執行,近期有的項目甚至需要券商復核現金流量表和成本倒軋表的編制過程。
3、實際執行情況
但是,券商壹個IPO項目組可能就4-6個人,這裏面只有1個人負責法律方面的盡職調查,1-2個人負責財務方面的盡職調查;而律師壹個IPO項目組可能有2-3個人,會計師壹個IPO項目組可能有8-10個人,所以要券商完全獨立重復律師、會計師的工作,難度非常大。
因此,實際上對於具體事項,券商與律師、會計師會有適當分工,以其中壹方為主,其他各方***同參與。比如董監高調查表,可以請律師設計表格,券商認可,但訪談的時候必須券商也要在場。比如函證,可以請會計師幫忙填寫,但收發過程必須由券商獨立進行。
這種分工並無統壹標準和尺度,基本上由各項目組自行把握,同時需要考慮券商與律師、會計師的業務合作關系,以及項目組成員之間的私人關系。
4、為什麽券商需要獨立調查?
因為律師歸司法部管,會計師歸財政部管,證監會只能管券商,所以在證監會層面,只能讓券商承擔全部法律及財務問題導致的後果。只是他的回答比較短,居然沒什麽人去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