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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的介紹和發展

古代中國掌管港口的海關和稅務官員的頭銜。

始於清鹹豐四年(公元1854),鹹豐三年,帝國主義抓住小刀會起義的機會,篡奪上海海關的行政權。

1854年6月,英、美、法三國領事強迫清政府海關官員吳訂立《上海海關協定》九條,三國各派壹人為稅務司。

7月1854,海關稅收管理委員會組建。

1858年簽訂的《天津條約》附有《中英貿易章程》第十條,規定“首相、大臣應請英國人幫助辦理稅務事務”,“應議各港統壹辦理”。後來,英國為了壟斷中國海關的權力,於1859年9月強迫清政府撤銷上海海關的美法稅務司,任命英國人李泰國為總稅務司,主管全國海關。

1861年,丞相衙門任命李泰國為中國總稅務司。並設立了稅務總局。

1863年,赫德接替李泰國出任稅務總局局長,並將稅務總局遷至北京。《稅則》第27條規定,外國人應幫助所有港口進行貿易,並正式規定,所有海關稅務部門和外國助理人員應由稅務總局招聘和派遣。

1894-1898年中日甲午戰爭後,英國強迫首相衙門同意,只要英國對華貿易超過其他國家,壹般稅務署的職位就要由壹個英國人擔任。

1901年《辛醜條約》簽訂後,為支付庚子賠款,關稅余額不足以保證,設在通商口岸50裏內的海關也劃歸稅務部門管理。稅務部門的職責本來就是幫助征稅。從形式上看,地方海關機構也由中國市政府指定的海關監管和總稅務司指定的涉外稅務司管理。海關監管其實是無權過問稅收的,只有稅務部門才是海關真正的監管者。在此後的幾十年裏,稅務總局的職位壹直由帝國主義者把持,操縱著中國的海關管理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控制了海關,廢除了稅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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