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稅[2065 438+04]42號《關於調整完善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本規定附件3第壹條第(十二)項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稅政策自14年7月起停止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4]50號《關於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自14年7月起,對水路提供國際運輸服務適用的增值稅零稅率政策進行了補充。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取消增值稅部分優惠政策審批後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本規定附件3中“但稅務機關應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經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已從2065433。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2015]118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財稅[2013]106號)第壹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第七條第(六)項以及第(九)項中“技術轉讓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與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廣播電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合同標的在中國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規定均為2015 12 65438+。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附件3第二條第(二)項自06年5月16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