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業相關稅收政策
(壹)住宿、餐飲業務的稅收政策
住宿、餐飲屬於“服務業”,是酒店的兩大主營業務,屬於營業稅的征稅範圍,營業稅稅率為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酒店在提供餐飲的同時,為方便旅客、擴大經營,零售煙、酒、日用品等,或者單獨設立門市部對外銷售食品等貨物。零售貨物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酒店以服務業為主營業務,究竟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應根據其經營行為,判斷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規定:
1.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於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的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並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比如麥當勞、肯德基銷售的食品可以現場消費,也允許打包帶走,對這種銷售方式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261號)規定,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征收營業稅。
3.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於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
4.專門生產或銷售貨物(包括燒鹵熟制食品在內)的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應當征收增值稅。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鹵熟制食品,征收增值稅。
(二) 酒店兼營娛樂業的稅收政策
高級酒店不僅僅提供餐飲、住宿服務,還提供娛樂消費,給旅客更高層次的享受。娛樂業的營業稅稅率是營業稅中最高的,酒店在納稅時,準確區分娛樂業並單獨核算非常重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征收範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遊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1.飲食服務場所提供歌舞服務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按“娛樂業”稅目征稅。
2.娛樂業的應稅營業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娛樂業的應稅營業額為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收費,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取得的收入。
3.娛樂業的營業稅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娛樂業實行5%-20%的幅度稅率,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但稅務總局對以下娛樂項目的營業稅稅率有具體的規定:
(1)臺球、保齡球減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稅目仍屬於“娛樂業”。(根據財稅[2004]97號)
(2)按20%稅率征收營業稅的娛樂業範圍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練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如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根據財稅[2001]73號、財稅[2001]145號)
(三)酒店出租、承包等稅收政策
大型酒店往往將部分業務(資產)出租或承包給他人經營,比如商場、美容、健身、娛樂甚至餐廳,既可為酒店省下壹筆經營費用,又可帶來可觀的收益,降低了經營風險。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但不包括融資租賃。“租賃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
1.賓館、酒店經營會議中心的稅務處理:
企業或個人在酒店、賓館的會議廳舉行會議、培訓、慶典等活動,酒店、賓館同時提供會務服務,這種經營屬於“其他服務業”,不同於租賃行為。無論“租賃業”,還是“其他服務業”,營業稅稅率都是5%,但繳納房產稅(外資企業繳納城市房地產稅)有差異,如果劃分為出租,需要交納房產稅。繳納房產稅的房產區別自用和出租部分,分別從價和從租計征房產稅。
2.酒店產權式經營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78號)規定,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並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還要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酒店出租經營的營業稅納稅義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於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四)酒店經營商場、銷售月餅的稅收政策
酒店經營商場、生產月餅對外銷售,應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規定,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屬於兼營行為,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五)酒店提供運輸服務的稅收政策
大多數的酒店通常擁有自己的車隊用以向旅客提供接送服務。是否應按“交通運輸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需要符合壹定的條件。
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為從事交通運輸並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
1、利用運輸工具、從事運輸業務、取得運輸收入;
2、在銀行開設有結算賬戶;
3、在財務上計算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經營利潤。
另外,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應有運輸業務,並取得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停車場收費征稅:酒店壹般都設有停車場提供車輛保管業務,應按“服務業-倉儲業”適用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倉儲業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六)酒店經營代理業務的稅收政策
酒店代客戶訂機票、火車票,以及代理電信業務等服務,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的賓館、商務樓等經營電信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737號)文件的規定,對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商務樓等經營電信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
(七)酒店對兼營行為核算的稅務處理
酒店企業兼營很多項目,以征收營業稅為主,並且稅率各不相同,有的甚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有混合銷售,也有兼營行為。決定其營業稅稅負的關鍵就是核算問題,稅法對核算有嚴格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
1、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壹並征收增值稅。
以上提及的主要是針對酒店行業的主要經營情況的基本稅項,除此以外,酒店企業還涉及到其他納稅義務,如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內資)、房產稅(外資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內資)等,其所涉及的稅務處理與其他行業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