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二、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參加聽證並委托1 ~ 2代理人參加聽證。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並註明代理權限和期限;聽證期間,當事人認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確履行代理責任的,有權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應當向主持人公告;
2.有權對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充分發表意見。可以出示相關證據,請自己的證人作證,要求質證;
3.當事人有權放棄聽證。當事人要求放棄聽證的,應當提前壹天書面通知稅務機關;
4.聽證期間,必要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中止或者延期聽證,是否準許由主持人決定;當事人有權放棄申辯和質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申辯和質證的權利,應當向主持人聲明。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權利;
5、當事人認為聽證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並可以註明意見。
三。稅務聽證的條件
1.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含)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含)以上罰款的,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2.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