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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含)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654.38+0000元(含)以上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聽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聽證申請,並在規定期限內組織聽證。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二、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參加聽證並委托1 ~ 2代理人參加聽證。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並註明代理權限和期限;聽證期間,當事人認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確履行代理責任的,有權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應當向主持人公告;

2.有權對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充分發表意見。可以出示相關證據,請自己的證人作證,要求質證;

3.當事人有權放棄聽證。當事人要求放棄聽證的,應當提前壹天書面通知稅務機關;

4.聽證期間,必要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中止或者延期聽證,是否準許由主持人決定;當事人有權放棄申辯和質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申辯和質證的權利,應當向主持人聲明。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權利;

5、當事人認為聽證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並可以註明意見。

三。稅務聽證的條件

1.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含)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含)以上罰款的,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2.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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