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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1.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和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書。需要強調的是,在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采取各種有令有罰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收執法管理中的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處罰種類。其中包括:責令限期改正、收繳或停止發售發票等。不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明,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稅務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二。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1,依法處以20元以下罰款;2、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3、在偏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三。罰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處罰,適用壹般程序。1.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壹般行政處罰時,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2.當事人要求陳述或者申辯的,應當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陳述或者申辯。陳述或者申辯可以口頭或者書面進行。口頭陳述和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予以記錄。經核實後,當事人應當在聽證陳述和申辯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3、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4.稅務機關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復核後,或者在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後,應當制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簽字。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綜上所述,稅務行政處罰可以包括金額處罰或吊銷許可證處罰等。由於是行政處罰而非刑事處罰,所以不會拘留嫌疑人。壹般來說,稅務行政處罰罰金的具體數額取決於犯罪的大小。情節嚴重的,罰款數額較大,具體處罰要看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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