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不是壹回事。雖然都是查企業納稅申報,但還是有很大的區別:
1,在納稅評估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中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數據、資料進行比較分析,
2.《辦法》規定,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以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
其次,在稅務檢查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檢查工作規則的通知》(國稅發[1995]226號)中的《稅務檢查工作規則》進行說明。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情況進行稅務檢查和處理的總稱。稅務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專項檢查。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據國家稅收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
1.根據規定,稅務稽查人員初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偵查:偷稅、漏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非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造成稅收損失的;沒有上述所列行為之壹,但補繳稅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在幅度內確定);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發票、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或者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其他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立案調查的。
2.根據規定,實施稅務檢查前,應當向納稅人發出書面檢查通知書,告知其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材料和資料等。,但在下列情況下無需提前告知:公民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檢查機關有理由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提前告知會妨礙檢查的。稅務檢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並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稅務檢查時,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詢問、查閱賬簿、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移交賬簿及相關資料應在《賬簿移交通知書》和《賬簿移交清單》中填寫,並在3個月內完整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