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1、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
2、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3、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4、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
5、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
6、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
7、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8、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
9、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10、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 第壹條 對於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壹條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第三條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