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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適用範圍及程序

我們都知道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同時告知其有申請進行聽證的權利,否則的話就會導致處罰不成立。那麽,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適用範圍及程序?想必大家都很想知道吧,下文將詳細介紹,歡迎大家閱讀。接下來將為您介紹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適用範圍及程序的法律知識。

壹、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適用範圍及程序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程序(壹)聽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具體步驟

1、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2、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後三日內向稅務機關領取《聽證申請書》並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3、稅務機關對聽證申請進行審核。

(1)申請人是否是行政處罰的直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

(2)是否屬於本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

(3)聽證申請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

稅務機關在收到申請十五日內,對聽證申請作出裁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受理:不屬於本稅務機關管轄的,移送屬於管轄機關。

上述情況分別填制《限期補正通知書》、《轉交聽證通知書》、《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原由。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在舉行聽證的7 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在聽證前,稅務機關發現自己擬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偏差,應當予以改變,並及時向當事人說明。

4、組織聽證。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 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壹次。

聽證會開始,聽證主持人聲明並出示稅務機關負責人授權主持聽證的決定,然後查明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是否到場,宣布案由;宣布聽證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記錄員宣讀聽證會場紀律。然後,先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並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主持人可以對本案所及事實進行詢問,並組織本案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辯論。

辯論終結,聽證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征求意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聽證主持人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辯明,並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終止聽證,由本案調查人員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後再行聽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請對有關證據進行重新核實,或者提出延期聽證;是否批準,由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作出決定。

聽證的全部活動,應當由記錄員寫成筆錄,並給聽證主持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審閱,認為有遺漏或者差錯,可以請求補充或改正;承認沒有異議後,應當簽字或者蓋章。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的壹些法律知識,我們可以了解到首先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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