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別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的以外,行政處罰通常所應適用的程序。簡易程序適用於案情簡單、處罰輕微的處罰案件,聽證程序適用於案情復雜、爭議較大、處罰可能較重的案件,壹般程序則適用於介乎兩者之間的案件。
壹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在適用範圍上關鍵的不是案件是否重大、復雜,而在於當事人或行政機關認為是否有必要適用聽證程序,而必要的標準是當事人和處罰機關在認定事實上有重大分歧。如果當事人並不要求聽證,則無論如何重大的案件行政機關原則上都可以適用壹般程序。
二、壹般行政處罰程序內容
(壹) 立案
行政處罰程序中的立案,是指行政機關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或本機關在例行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情況或重大違法嫌疑情況,認為有調查處理必要的,決定進行查處的活動。行政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材料或來訪的接受還不是立案活動,只有在對這些材料審查以後作出的進行調查的決定才是立案。
《行政處罰法》對立案程序未作統壹的明確規定,但立案是行政處罰程序的開始,執法實踐中大多案件需要經過立案程序。
(二) 調查取證
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後,在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活動中所應當遵循的程序。要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必須要有證據。證據就是能夠證明違法行為存在的客觀事實。
1、證據的特點。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重要特點。所謂客觀性就是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想像或者臆造的東西。所謂關聯性就是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有關聯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與案件無關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所謂合法性就是證據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來的事實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或者不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
2、證據的種類。《行政處罰法》對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沒有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負有舉證責任。因此,行政處罰所依據的證據必須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要求,否則就可能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書征、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
3、證據的收集方式。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證據的收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壹, 訪問證人、收集證人證言相關證據。
第二, 對涉嫌違法的場所、物品依法進行檢查。
第三, 抽樣取證。抽樣取證是在證據較多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按照科學的抽樣方法,抽取壹部分物品作為證據。
第四, 先行登記保存。先行登記保存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所采取的壹種證據保全措施。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先行登記保存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不能擅自采取。對采取了先行登記保存後,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 查封、凍結、扣押。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查封、凍結、扣押,但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某些行政機關可以采用查封、凍結、扣押措施。因此,它們也是收集證據的三種重要形式。
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做到依法行政,正確行使調查權和檢查權,保證所收集的證據具有客觀性,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被調查的人員出示證件。同時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如實回答執法人員的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
(三) 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四) 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調查結果,作出決定
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後,應當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報行政機關負責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1、違法事實確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受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事實確鑿,但比較輕微,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作出不構成違法的決定。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為了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公正、合法,《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五)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2、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關規定的事實和證據,以證明處罰的依據和便於當事人了解自己的違法所在。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六)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向當事人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在場,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和第二十六章關於送達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和第二十六關於送達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文書即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即被處罰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涉外送達幾種。需要說明的是,適用壹般程序時仍然應當適當***同程序,特別是告知程序、陳述和申辯程序。為此《行政處罰法》在壹般程序的最後壹條特別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