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種罰款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收行政處罰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決定。
懲罰的程序分類:
稅務行政處罰程序可分為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處罰適用壹般程序。在壹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10000元以上),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懲罰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30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上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