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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

法律主觀:

1.壹般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壹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特殊管轄 特殊管轄主要是指除壹般管轄之外的特殊的管轄情形。它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管轄; (2)不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管轄; (3)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管轄; (4)不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管轄; (5)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管轄。 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主要包括: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 納稅 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 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 強制執行 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 行政處罰 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 出口退稅 權。 6.稅務機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 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了解上述內容關於對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和範圍的介紹,對於納稅人而言,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要求稅務機關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依照 法律法規 的規定提出復議申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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