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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人員的回避規則是什麽?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認為聽證人員與本案有關聯的,可以提出回避請求,壹般被聽證主持人接受。如果提交的回避請求書中陳述的回避理由合理,並有相關材料支持,相關聽證人員需要按照流程回避。

壹、行政處罰聽證人員的回避規則是什麽?

行政處罰聽證人員回避規定如下:

1,行政處罰聽證規則

第六條聽證依法實行回避制度。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員是否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主席決定;主席是否回避,由主持會議的領導決定。

2.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二、行政聽證的基本原則

1,開放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具體來說,公開性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並在舉行聽證前發布公告,告知利害關系人聽證程序的時間、地點和案由。允許群眾和記者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聽證期間,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和證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依據必須公開,並接受當事人的質證。壹方當事人已知的證據不能作為決定的事實依據,根據聽證筆錄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內容也必須公開。在堅持聽證程序公開原則的同時,也要註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不得公開的例外規定。

2、職能分離原則

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聽證的機構或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的公正性。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在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中指定。主持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事先通知原則

事先告知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壹。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並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將聽證涉及的主要事項以及聽證的時間、地點告知相對人,保證相對人能夠有效行使申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和合法性。

4.文件排他性原則

這壹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依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應當以案卷材料為依據,而不是以當事人不知道且未論證的事實為依據。目的是確保當事人能夠有效行使陳述意見和反駁對其不利的證據的權利。

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需要聽證。只有在責令停止發行證券、沒收個人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等案件審理前,如果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那麽證監會可以組織行政處罰委員會成員參加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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