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之壹有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便民原則以及及時原則的。
名詞簡介:
稅務行政行為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的規定實現國家稅收職能的行為。包括采取稅務行政措施的行為;制定稅收法規的行為;進行稅務行政執行的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行為。稅務行政行為是主要的稅收法律事實。
稅務行政行為是行政行為在稅收征收管理領域的具體化,因此具有行政行為的壹般特征,同時也具有自己特點:必須是國家稅務管理機關實施的行為;是國家稅務管理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或行政職責的行為;是稅務機關行使的能產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要件:
行政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指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必備條件,包括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適當、形式與程序合法。發生行政行為時,必須同時具備這四個要件,行政行為方能有效成立。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發生行政行為時,就要特別註意從這四個要件進行把握,使稅務行政行為合法有效,避免違法或無效行政行為發生。
確定力:
稅務行政行為是壹種承諾。它是關於納稅人分配公***利益或要求納稅人承擔公***負擔的承諾。這也就是說,征稅機關已經向納稅人承諾,將某種公***利益分配給納稅人享受,或者要求納稅人只承擔某種公***負擔,那麽就應當信守和兌現這種承諾,而不得任意予以改變。
征稅機關只有取得每個納稅人的信任,才能取得納稅人的支持與合作,才能得到力量。信守承諾使稅務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但這並不是為了保護違法或錯誤承諾,而是為了信賴保護。